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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世大運第三階段培訓選手選拔賽章程

臺教體署競()字第        號函辦理

一、主    旨:本會將派隊參加2017世界大學運動會以組成中華台北國家代表隊參賽以爭取佳績為國爭光。

二、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

三、主辦單位:中華民國滑輪溜冰協會

四、承辦單位:本會競速專門委員會、自由式輪滑專門委員會

五、選拔日期:中華民國105 1217 日(星期六)至 1218日(星期日) 

六、選拔地點:1.競速溜冰高雄仁武國際溜冰場

              2.自由式輪滑高雄國家訓練中心

七、參賽資格:1.198911日以後至19991231日以前出生且具國內外大專院校學籍,或即將於106學年度進入大專校院就讀者為限。

              2.近二年入選國手前八名或全國中正盃、總統盃前三名者。

              3.報名時需附上參賽成績證明。

八、報名方式:以Email報名,亦可親至滑輪溜冰協會辦理協會專線:(02)27786406 

1.競速溜冰下載電子報名檔網址www.roller-sport.com.tw填妥後將電子報名檔e-mailspeedwang1742@yahoo.com.tw連絡人:王淵成 0935-908379

2.自由式輪滑下載電子報名檔網址www.roller-sport.com.tw填妥後將電子報名檔e-mailecf0677@yahoo.com.tw連絡人:易清風 0910-422373

九、報名日期:即日起至1051210日止。

  1. 報名費用:各項目每人1000元。如未參賽所繳報名費於扣除相關行政作業費用支出後退還     餘額。

十一、選拔名額:1.競速溜冰:男子組、女子組各8人,共16人。

2.自由式速樁:男子組、女子組各4人,共8人。

十二、選拔項目: 1.競速溜冰

                  300公尺計時賽、

                  500公尺爭先賽 

1000公尺爭先賽

10000公尺計分賽淘汰賽(本項目比賽二次)  

2.自由式速樁:單足S型前進

、教練、選手遴選方式:

             1.3階段培訓教練員額:4名為原則(競速教練3名、自由式教練1名)。依

  據第3階段培訓選手名單,由中華民國滑輪溜冰協會自第12階段培訓教練中

  遴選,並經本會滑輪溜冰選訓協調會議決議後,納入培訓隊名單。

2.自由式速樁以計時賽成績排名選出男女前八名選手,進行PK賽決定名次。按名次排名選出前4名選手。

3.選手積分計算標準為第一名40分,第二名25分,第三名10、第四名5分、第五名4分、第六名3分、第七名2分、第八名1分。每位選手以最優成績前三項總合排名錄取男女各8名選手。

            4.入選之選手名單於賽後送交本會選訓委員,召開會議確認最終入選名單。

 

、領隊會議:中華民國105 12 16 日上午10點(星期五)於高雄仁武國際溜冰場。

十五、成績要求:1.自由式速樁:男子組計時成績不得超過480,女子組成績不得超過5.10

十六、注意事項:1.實際代表隊名單須經本會選訓委員會決議後成立,選訓委員會有按實際狀況變更名單 與出賽人數等相關事宜之權力。

2.比賽進行中如有異議得提出抗議,但須於該項比賽結束後十五分鐘內由領隊或教練以書面向裁判長提出,並繳交保證金新台幣5000元,抗議成立,保證金退回,抗議不成立,則保證金沒收,作為大會費用。審判委員會之判定為最終之判定,不得再提出任何異議。

3.各隊提出抗議時,如未依抗議規定循合法程序提出,而大聲叫喊致影響比賽之進行或有侮辱裁判及大會人員之行為時,得視其嚴重性由大會採取適當之處分(例:取消個人或其全隊之參賽資格或禁賽多久等處分),並送本會紀律委員會備查。

4.參加選手請衡量個人體能狀況,如有不適從事本項運動者請勿報名。

5.大會已為每位選手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身故300萬、每一事故醫療理賠限額3萬元,但自付金額須達2500元,保險公司始理賠)參賽選手如認為比賽期間恐有高意外風險,主辦單位建議各隊及選手請依需要自行加保。

6.報名參賽者,表示已確實閱讀並認同本競賽規程,不得對競賽規程提出任何異議。

7.如發生規則未明定之事件,由裁判團決定之。如裁判團無法判決,送交審判委員會作最後決議,不得異議。如有未盡事宜,由大會修訂公佈之。

十七、國家代表隊教練及選手規範:

       1.不得違規使用運動禁藥,損及團體形象或國家榮譽。

       2.不得違反本會規章及國際總會規章。

       3.不得無故放棄參賽,並須參加賽前集訓及遵守團體紀律。

       4.因故未能出國參賽取消其代表隊資格,由後補選手遞補之。

       5.代表隊外之所有隨行人員,如欲隨隊出國須報請本會同意,且須遵守代表隊規範。

       6.代表隊人員於出國期間,不得擅自離隊,如有特殊原因須報請領隊同意。

       7.代表隊成員不得對外任意發表言論,須對外發言時,一律由領隊或總教練統一對外

         發言。

       8.出國期間個人若比賽完畢,仍應到場為其他選手加油、觀摩。如遇他人邀約或參訪

         行程,須經領隊同意方得參加。

      9.遵從代表團之生活管理,嚴守團隊紀律,參加活動不遲到、不早退,並不脫隊單獨

        行動。

      10.不得有不聽從領隊、教練指導或有破壞國家代表隊團體和諧等情事。

      11.代表隊選拔完成後,將教練及選手名單,送交選訓委員審議,由選訓委員審查後,

         公布確定當選名單。

      12.代表隊教練必需執行賽前集訓規劃、擬定比賽計畫、賽程分析、出席領隊裁判會議、

         競賽資料收集、領取選手成績、秩序冊------等相關賽會事務。回國後一周內撰寫參

         賽報告,並將相關資料、費用支出證明等,彙整成冊繳交協會。若代表隊教練未能履

         行教練職責,將取消下屆國手選拔賽教練參加資格。 

      13.同意溜冰協會之比賽經費分配,不得以任何管道向本會主管單位要求增加經費之補助。

      14.如違反上述情事者,提報本會紀律委員會審議,依情節輕重議處。

十八、本規程報請教育部體育署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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